在我們的傳統(tǒng)價值觀里,“和”文化始終是主旋律,“和和氣氣”“以和為貴”“家和萬事興”這樣的表述也總是不經意間掛在大家的嘴邊。正因為這樣,一般人對于擾亂社會秩序,打破人際和諧的行為總是不由自主地產生厭棄和反感。
然而近日,有著很高網絡影響力的萬達集團少東家王思聰,卻被爆出因打人被行政拘留7日的消息。
(資料圖)
據靜安警情通報和知情人士的透露,事情的經過大致是這樣的。
1月11日凌晨4時許,王思聰和他的三位好友經過上海南京西路一幢商務樓門口時,發(fā)覺路邊的陳某某有些形色詭異,因為經常會遭到路人偷拍,因此王一行人遂上前想要討回陳偷拍的照片。但是陳否認自己有過偷拍行為,五人發(fā)生口角后,王四人便對陳進行了毆打。
據警方事后查明,陳并沒有偷拍行為,當時其只是在候車,他的傷勢也被鑒定為輕微傷。故警方對王施以7日拘留的行政處罰。
事情發(fā)生后,輿論一片嘩然,然而更讓人意想不到的是,因王思聰提起了行政復議,公安機關暫緩對其四人執(zhí)行拘留。這讓很多網友不禁感慨,鈔能力真是為所欲為。當然,對于這起事件的探討歸根結底要深入到法律視角內,那么從法的一端看,打人、拘留、復議和暫緩之間究竟有何含義呢?
隨意毆打的法律規(guī)制
一般來說,我們在分析日常社會行為的法律意義時只要從刑事、行政和民事三個角度進行理解就可以了,打人這個行為也不例外。從我們上面介紹的案情經過來看,有幾個要點可以反復強調一下:第一,被打的人與打人者事先并不認識,存在隨機性;第二,傷者最終被鑒定為輕微傷;第三,打人者對最終受傷結果存在希望或至少是放任態(tài)度。
回到之前的分析結構上,那么從刑事意義上看,這種針對在場不特定人發(fā)起的隨意毆打行為是有可能被定性為尋釁滋事罪,至于有網友提到的故意傷害罪,需要注意的是,輕微傷的結果不在故意傷害罪的評價范圍內。
從行政意義上看,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從民事意義上看,打人行為會侵犯到他人的身體權、健康權,打人者對于被打者的醫(yī)藥費、精神損失費、誤工費、療養(yǎng)費等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雖然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一般不會并存,但是民事責任是可以與前兩者共同存在的,至于王思聰最終實際還需要承擔何種責任還需要等待權威部門的官方通告。
有很多朋友吐槽說,就因為王思聰他們有錢,就可以暫不拘留,法律根本沒辦法懲處有錢人。那么暫緩執(zhí)行是否真的有跡可循?法律又為什么要作出這樣的規(guī)定呢?
其實,不論是我國《行政復議法》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都對當事人有權就損害自身合法利益的行政處罰行為進行復議作出相關規(guī)定。同時,相關規(guī)定還載明,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的,可以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
可見,上述規(guī)定并非是王思聰一人或一家的特權,而是法律所賦予我們同可能發(fā)生的不公正的國家機關行為作斗爭的武器。
這幾天還有一些小道消息表示,王思聰正在積極運作,以求同被打的人達成和解。更有很多消息稱,他花了近200萬想要把這件事私了。
拋開漫天消息不談,如果雙方成功達成和解,是否真的意味著王思聰可以不用承擔其他責任了?
我國的確有很多規(guī)定讓公權力對私領域進行了讓步,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就規(guī)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的,不予處罰。
但是,這樣的讓步并不是毫無止境的,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或者自行和解,達成協(xié)議并履行后,雙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并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公安機關不予治安管理處罰,但公安機關已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除外。
重點在于最后一句話:公安機關已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除外!
因此,即使本案中王思聰在給了被打的陳某某一大筆錢的話,王思聰仍不能逃掉公安機關的處罰。原因很簡單,因為上海警方已經對王思聰作出了行政處罰,這時即使和解也不影響對王思聰?shù)木辛襞c罰款處罰,他們還得老老實實接受被拘留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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