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本報介入 雙方就退款問題達成和解
每日商報訊 消費者李女士在余杭區(qū)良渚白鷺郡南54幢4號“春漫里游泳館”給自己和孩子報名游泳課程,“我支付了200元定金和3960元尾款,一共花費4160元。后因個人原因我不想帶孩子去上課了,但對方卻要收取我總金額30%的違約金,對此,我表示不能認同。”李女士說,“我與商家并未簽署任何合同或協(xié)議,也沒有對退款違約金有過提前告知,我認為不應該由我來承擔違約金。”
于是,李女士向與本報維權熱線聯(lián)動的12345市長熱線投訴了此事,“我能接受扣除200元定金,退還給我剩余費用。”
消費者 對違約金毫不知情
消費者李女士:5月中旬,我想和朋友一起帶著孩子到“春漫里游泳館”上一對4的游泳課程,當時談好的優(yōu)惠價格為每人一節(jié)課130元,我們報名了16節(jié)游泳課,每人2080元,即我需要支付我和孩子的課時費用共4160元。我在當天支付了200元的定金。
5月31日,工作人員提醒我支付尾款,我想先試上一節(jié)課再決定是否上課,但工作人員表示必須在6月1日之前繳清尾款,否則就要恢復原價。于是,我就將尾款打給了對方。
然而,我回家跟家里人商量上游泳課的事情,卻遭到了家里人的反對。因為我家孩子非常怕水還有嚴重的鼻炎,我本人也是因為想和朋友一起上課才報名的,其實上課地點離我家并不近。
于是,我在6月3日向游泳館工作人員提出退款申請,對方卻以我違約為由,要扣除我30%的違約金。但是我從未和商家簽署過任何合同或協(xié)議,對方也沒有告知過我退款需要支付違約金,因此我表示并不認同商家的扣款。我可以接受商家扣除我的定金,退給我3960元。
商家 可以給消費者退款3960元
記者通過李女士提供的游泳館負責人信息,電話聯(lián)系了對方了解情況,同時將李女士提出的訴求轉達給了負責人。
游泳館負責人表示:近期會聯(lián)系工作人員將尾款全部退回,希望李女士先等待一下。
(記者將商家的說法轉達給李女士,李女士表示知曉,將聯(lián)系工作人員退款,本報也將繼續(xù)關注此事。)
律師 商家應當返還給消費者3960元
浙江澤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夏謹言:商家應當返還給消費者3960元。根據(jù)定金罰則,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單方解除合同,那定金不予退還;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致合同無法履行,則雙倍返還定金。
結合本案,因為消費者反悔不愿意繼續(xù)履行合同,商家有權扣除200元定金。
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也未約定違約金。商家要求扣除30%費用沒有依據(jù)。
同時,建議消費者要理性消費,選擇適合自己的產(chǎn)品,避免類似糾紛事件的發(fā)生和不必要的財產(chǎn)損失。(見習記者 賈鑫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