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今天網上發(fā)生一個大新聞,直接看圖片:
10日晚,一位名叫“華趣”的網民舉報太原理工大學黨委書記鄭強,稱其在2015年任貴州大學校長期間,包養(yǎng)了自己的女朋友。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0月12日中午,鄭強教授通過微信公號發(fā)布聲明:近期在網絡上進行發(fā)布和傳播虛假信息的賬號“華趣”,現(xiàn)已證實其發(fā)布人實名認證為呂某,系刑滿釋放犯罪人員,所發(fā)布的全部文字與圖片內容均為惡意編造、虛構的不實信息。本人已收集和整理全部證據,交相關部門處理,并向警方報案。
造謠鄭強教授的這個空穴來風的謠言海內外遙相呼應,不亦樂乎,為什么會有如此的瘋狂擴散?網絡大V“如皋老貓”給出了一針見血的總結:
“如皋老貓”評論:“鄭強教授犀利的愛國言論刺痛了無數漢奸們的心,這種定點清除的手段在中國網絡平臺上早就出現(xiàn)了?!?/p>
鄭強教授的發(fā)聲屬實、準確的話,謠客呂某涉嫌的罪名將可能是數個,其中有一個罪名我認為應該篤定,那就是誹謗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xié)助?!?/p>
誹謗罪一般情況下,是自訴案件,即自己向法院啟動刑事追責程序。但刑法同時規(guī)定了“但書”: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何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
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guī)定:“
實施網絡侮辱、誹謗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社會影響惡劣的;
(2)隨意以普通公眾為侵害對象,相關信息在網絡上大范圍傳播,引發(fā)大量低俗、惡意評論,嚴重破壞網絡秩序,社會影響惡劣的;
(3)侮辱、誹謗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誹謗信息,社會影響惡劣的;
(4)組織、指使人員在多個網絡平臺大量散布侮辱、誹謗信息,社會影響惡劣的;
(5)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p>
呂某對鄭強教授的侮辱誹謗網上網下具有連續(xù)性,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符合以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依據《指導意見》:“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實施侮辱、誹謗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公訴案件有啥好處呢?就是受害人不煩神了,否則,舉證、固定證據、整理材料一大堆事呢。
網絡上的誹謗案件提起公訴,已有先例,2020年杭州“取快遞女子被造謠出軌案”即是作為公訴案件啟動司法程序的。
呂某對鄭強教授的網絡誹謗涉及面廣、瀏覽量大,在國內外廣為擴散,造成巨大社會影響,這與傳統(tǒng)的發(fā)生在熟人之間、社區(qū)傳播形式的誹謗案件不同,網絡誹謗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沖擊性。
通過網絡誹謗他人,誹謗信息經由網絡廣泛傳播,嚴重損害被害人名譽和榮譽,造成公眾對受害人的不信任,破壞了公序良俗和公眾安全感,嚴重擾亂網絡社會公共秩序的,應當認定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當作為公訴案件追究刑事責任。該抓必抓!
最后,我就納悶了,這個呂某也真是的,平白無故給自己戴個綠帽子干嘛?好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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