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江西殺害3個小孩嫌疑人被抓獲”的報道瞬間沖上熱搜。可事實上,具體案情發(fā)生于半個月前(贛州市于都縣寬田鄉(xiāng)),男性兇手在案發(fā)當晚就已經(jīng)被抓了。不過這些信息都是媒體通過當?shù)卮迕窳私獾降模掖迕襁€提到,遇害的孩子中,有的還在上幼兒園,有的才幾個月大,案發(fā)時小孩的父母正在外地務工,小孩子們由奶奶照顧。
(資料圖片)
就此,媒體向當?shù)叵嚓P(guān)部門求證,只得到“確實發(fā)生過上述兇殺案,兇手已被抓捕,公安在處理此案”,至于更多細節(jié),不是“不便答復”,就是“未予回應”。一定程度上,官方層面未就此案披露更多細節(jié),可能主要在于還沒有完全查清案情案因,或是已經(jīng)快要查清,正在著手準備通報。
因為我們很清楚,這起發(fā)生在半個月前的慘劇之所以突然進入輿論視野,并且很快沖上熱搜,主要在于兇手太惡劣了。暫且不論兇手的動機是啥,僅憑他殺害的是手無縛雞之力的小孩子,并且還是一戶人家的3小孩,就注定這是“不殺不足以撫傷痕”的慘劇。
毋庸諱言,很多人基于直接的案情觀感揣測,3個小孩的父母跟兇手有不共戴天的仇恨完全是可理解的,但卻是不合乎共情邏輯的。畢竟冤有頭債有主,就算3個小孩的父母跟兇手有不共戴天的仇恨,那么最好也是他(她)們之間互相傷害就好。
何況,現(xiàn)代文明下的仇恨觀早已摒棄了這種“你死我活”的模式,也就是能走法律渠道解決就走法律渠道,走不了說明壓根兒就不是什么大事兒,或者就算是大事兒,也因為缺乏證據(jù)難以對簿公堂??傊鸵痪湓挘鉀Q天大的事兒,能不殺人放火就不殺人放火,當然非要殺人放火,那么便意味著同歸于盡。
與此同時,還有人提出兇手是不是有精神病,對此有人趕緊喊話“打住”,因為精神病是免死牌,如此惡行之下,沒有人希望兇手有精神病。不過提出“兇手是不是有精神病”的人可能并不是急于為兇手脫罪,而是基于慘劇本身進行的可能性分析。
因為面對如此惡劣的兇殺慘劇,在官方?jīng)]有給出案情案因通報前,輿論層面難免會進行這樣那樣的揣測。甚至有些不克制的網(wǎng)友,僅就基于道聽途說就開始編排案情案因了,有的編來編去,不僅把怒火燒向兇手,還把情緒發(fā)泄給3個小孩的父母。
邏輯上當然很不講道理。明明是兇手的不對,有人卻說3個孩子遭逢的父母不好。當然從3個孩子命運的角度來講,可以勉強講得通,但是基于案情案因還沒有完全釋出前,如此講道理顯然很不講道理。
換言之,當前的案情階段,別管案因是啥,動機是啥,一律指向聲討兇手就對了。因為連上幼兒園的孩子、幾個月大還在喝奶的孩子都不放過,不用厘清案情案因就可以定性兇手是人渣了。因為幼兒園的孩子、幾個月大還在喝奶的孩子是不可能跟他有過節(jié)的。
至于有人基于仇恨報復論強調(diào),兇手這是間接報復3個小孩的父母,顯然有些太古板了。之所以這樣講,倒不是說讓犯罪邏輯必須符合當下的文明秩序,而是想說,兇手不講道理、不講人性、不講秩序就算了,作為圍觀的人怎能不講道理、不講人性、不講秩序呢?
可以確切地講,比“冤有頭債有主”更進一步的觀念是,面對3個小孩的父母,不管兇手與他(她)們有什么血海深仇,3個小孩也依舊是無辜的。因為基于生命權(quán)的立場來講,更強調(diào)的是獨立個體的權(quán)益,而非是關(guān)聯(lián)個體的權(quán)益。也就是說,不管兇手再怎么辯駁,也證明不了殺人的正當性,哪怕是情緒邏輯層面也講不通。
如此之下,就算兇手通過殺害3個小孩讓他(她)們的父母痛徹心扉了,可3個小孩才是最終、最重的受害者,而他(她)們的父母只是間接受害者。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即便仇恨論、糾紛論等等也能林立于輿論叢林,但是回到兇手和3個小孩之間,注定是兇手和死者的直接關(guān)系。
尤其是站在兇手“殺弱小”的層面上看,兇手注定是罪大惡極的。因此不管官方最后如何通報案情案因,如何定性慘劇性質(zhì),就憑殺害一家3個小孩的事實,兇手就該提著自己的人頭謝罪,并且也只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撫慰3個孩子父母的傷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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