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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北京市密云區(qū)的古北水鎮(zhèn)作為每年接待百萬名游客的景區(qū),為人們所熟知。記者從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結一起惡意注冊“古北水鎮(zhèn)”商標并濫用商標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被告被判向古北水鎮(zhèn)公司賠償31萬余元。
據了解,原告北京古北水鎮(zhèn)旅游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6日在密云區(qū)注冊成立,專為運營古北水鎮(zhèn)景區(qū)設立。被告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注冊在密云區(qū),成立之時營業(yè)范圍包括商標轉讓與代理服務等,后變更登記去除此項服務。
據古北水鎮(zhèn)公司所稱,小壕公司先后在第33類酒類商品、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第14073131號、第14073132號“古北水鎮(zhèn)”商標,還先后向古北水鎮(zhèn)公司發(fā)送侵權警告函、提起商標侵權工商投訴,要求古北水鎮(zhèn)公司停止在酒類產品包裝上使用“古北水鎮(zhèn)”商標。
古北水鎮(zhèn)公司認為,小壕公司的涉案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導致古北水鎮(zhèn)公司正當申請注冊“古北水鎮(zhèn)”商標受到阻礙,擾亂了商標注冊秩序,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小壕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小壕公司行為侵害了古北水鎮(zhèn)公司的合法權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小壕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法院最終認定,小壕公司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審理法院認為,小壕公司知曉其申請注冊涉案“古北水鎮(zhèn)”商標行為具有不正當性,卻還是取得涉案商標的注冊,小壕公司在發(fā)送侵權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訴時亦知曉其獲準注冊的涉案商標權利基礎存在重大瑕疵,但其仍以攫取不正當商業(yè)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主要目的行使涉案商標專用權。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判令小壕公司賠償古北水鎮(zhèn)公司經濟損失28萬元及合理支出3.5萬元,并就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關鍵詞: 古北水鎮(zhè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