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報4月11日刊發(fā)《北醫(yī)三院太平間收費太離譜》報道后引發(fā)社會廣泛關注。針對殯葬行業(yè)四類不合理的“天價殯葬費”,北京四中院法官提供了一些建議。
遭遇不知情卻“被消費”時
消費者辦完喪事結賬時才被告知接受了相關服務內容。
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應具有真實意思表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合同當事人已開始實際履行,當事人既可以繼續(xù)彌補訂立合同手續(xù),也可停止訂立合同。一方或雙方因接受履行而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此外造成合同不成立有過錯的一方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也就是說,消費者因并未選擇購買服務的真實意思表示,該部分合同自始不成立,消費者也無需承擔相應的支付義務。
遭遇欺詐消費時
個別殯葬公司提供服務時只出示服務項目不出示價格,惡意模糊描述服務內容、服務價格,待全部儀式完成后視家屬身份坐地起價。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guī)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服務的內容、規(guī)格、費用等有關情況。部分商家事先不告知相關服務和標準,造成信息不對稱,侵犯了殯葬服務消費者的知情權,屬欺詐行為,消費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該消費行為。
遭遇捆綁消費時
部分商家在必要的停尸、清洗、搬運等服務中捆綁銷售高價鮮花、壽衣、挽聯等,否則不予提供服務;或強迫消費者購買“一條龍服務”,否則在各環(huán)節(jié)阻撓,并以各種不吉利的說辭讓消費者難堪而不得不購買額外的殯葬用品。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因此,若殯葬商家以必要的服務為脅迫手段,使消費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消費合同,消費者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商家違法實行價格壟斷時
個別殯葬公司未按規(guī)定以政府定價出售殯葬產品或服務,由于政府定價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消費合同本身并非無效。
根據《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消費者因此多付價款,可請求行政主管部門、消費者協會介入監(jiān)管。若發(fā)現價格壟斷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消協也應積極履行公益訴訟法定職責。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