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婚慶設備出租的男子黃龍在沒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多次和陸歡女士做成了生意,最后卻收不回賬款,起訴后又找不到被告本人。通州法院11月5日發(fā)布消息說,法院以缺席審理的方式確認了雙方事實合同關系,判決陸歡應支付相應賬款。
經朋友介紹,黃龍認識了專門從事婚慶服務的陸歡。雙方認識的當天,后者從黃龍手中租賃了LED屏幕、光束、發(fā)電車等。見對方如此爽快,黃龍也不敢提簽訂書面合同的事。就這樣,黃龍把自己的設備多次出租給陸歡使用,并盡心盡力的派人配合婚禮現場的使用。
但幾次之后,黃龍發(fā)現陸歡每次的租賃費用都要反復催要才能支付,后來甚至不再回復黃龍的微信。為了維護住客戶,他一直小心的和陸歡聯系。突然有一天,黃龍再次給陸歡發(fā)微信詢問租賃費,發(fā)現陸歡已經將他的微信刪除。黃龍慌了,聯系之前介紹陸歡認識的朋友,朋友也說最近聯系不到陸歡了。
無奈之下,黃龍將陸歡起訴到了通州法院,要求支付租賃費合計63200元。但案件很快遇到了障礙,黃龍與陸歡之間沒有合同,而且陸歡不接聽法院的電話,給陸歡戶籍地郵寄的傳票也被退了回來。法院對黃龍與陸歡聯系的具體情況進行了詳細的詢問發(fā)現,黃龍雖然和陸歡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但是每次使用的設備,具體的價格,都在微信中和陸歡進行過確認。最后,法院啟動了公告送達程序,即在人民法院報上公開向陸歡送達開庭傳票,隨后用缺席審理的方式確認了黃龍與陸歡之間的事實合同關系,并判決陸歡給付相應欠款。
法官表示,公民與他人發(fā)生的經濟往來,首先要確認對方的真實姓名,最好留存對方的身份證號碼。同時,能簽訂書面合同的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合同載明雙方的權利義務,尤其是付款時間和違約如何處理。確實沒有條件簽訂書面合同的,可以對口頭達成合同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書面合同和口頭合同都無法提供的,也要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舉證,證明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合同關系,及合同應如何履行。
法官稱,本案中,正是因為黃龍能夠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案件才得以進行。即使雙方沒有合同,也一定要有結算時的相關書面證據等。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