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辦公廳印發(fā)關于修訂我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fā)利用管理辦法(試行)部分條款的通知,修訂了2018年6月出臺的《福州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fā)利用管理辦法(試行)》部分條款,進一步強化城市地下空間的管理。
本次修訂主要對我市地鐵地下資源空間開發(fā)利用的供應主體、供地價格、運營模式等有關條款進行修訂。一是增加供應主體。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未出讓或已出讓但其使用權人未開發(fā)利用的地下空間的供地主體,由“福州地鐵集團”調整為“福州地鐵集團或其全資子公司”。
二是調整供地價格。將協(xié)議出讓地鐵地下資源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價款,由“按地下一層、二層、三層(包括三層以下)的出讓價款分別按地下空間相應土地用途地表基準樓面價的50%、20%、10%收取”調整為“按地鐵地下空間基準地價計取(地鐵地下空間基準地價暫按相應用途地下三層地下空間使用權基準樓面地價的10%確定,根據我市依法確定的基準地價適時調整)”。
三是調整運營模式?!锻ㄖ穼⒌罔F地下資源空間在開發(fā)過程中確需引入社會資本共同開發(fā)的有關要求,由“福州地鐵集團在合作公司中應當控股”調整為“福州地鐵集團或其全資子公司按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guī)定與引入社會投資主體開展經營合作。合作期限屆滿,福州地鐵集團或其全資子公司應當收回土地資源”。
四是嚴格使用管理。補充地下空間批后管理要求,明確地下空間建設不得危及地表及地下相鄰建(構)筑物、設施的安全;禁止擅自改動地下空間建筑結構,禁止擅自改變地下建(構)筑物使用性質或者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