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餐店門前店主與貨車司機因停車發(fā)生口角,店主為泄憤,竟然想出損招報復(fù),剪去掛車剎車供氣管搞破壞,險些釀成大禍。3月15日,舒城縣法院公布了此案的判決,店主因犯破壞交通工具罪被判刑。
2021年5月23日,大貨車駕駛員將自己駕駛的拖掛車停放在戚某某經(jīng)營的快餐店門前輔路上,后前往其他餐館進行就餐。戚某某認為該車停放位置遮擋了自己的店面,影響其生意。在與大貨車駕駛員溝通無果的情況下,趁其離開之際,戚某某拿起剪刀爬到掛車下將掛車控制氣管的供氣管剪斷。所幸,大貨車駕駛員在返回發(fā)動汽車時感覺到氣壓不對,下車核查后發(fā)現(xiàn)控制氣管被人惡意剪斷,并根據(jù)行車記錄儀的影像立即撥打了報警電話。出警人員到場后,戚某某對自己剪斷掛車供氣管的行為供認不諱。
法院審理認為,戚某某故意破壞正在使用中的汽車剎車控制系統(tǒng),足以使車輛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構(gòu)成破壞交通工具罪。鑒于戚某某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情節(jié),對戚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判決后戚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訴。
法官提醒稱,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屬于刑法學(xué)中的危險犯,即并不要求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發(fā)生車輛實際傾覆的結(jié)果為必要構(gòu)成要件,只要破壞行為足以引起車輛傾覆、毀壞的危險即可。所以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切勿因為法律意識的淡薄,對正在使用中的汽車、電車等實施破壞行為,殊不知很可能就觸犯了《刑法》,若造成嚴重后果,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所幸的是,本案的戚某某并未造成嚴重后果,遂作出以上判決。(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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