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近日,一起拒執(zhí)罪案件在慈溪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胡某某在有能力履行法院裁判文書的情況下,惡意轉移資產,妨害法院執(zhí)行,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016年至2018年期間,因做生意資金周轉不靈,胡某某陸續(xù)向4人借款共計98.97萬元。但是,她的資金困境終究沒能得到緩解,借來的錢一直沒能悉數還上。2018年9月4日,4個債權人分別向慈溪法院起訴胡某某,要求其歸還借款及利息。同年10月15日,法院在分別審理4個案件后,判決胡某某應履行相應的還本付息義務。
其實,在上述案件審理期間,胡某某從前夫沈某某處以現(xiàn)金的形式領取了43.6萬元拆遷補償款,并于當日將其中16.5萬元轉移給他人使用。判決生效后,胡某某并沒有趕緊將法院判決的債務還上。本案進入強制執(zhí)行程序后,胡某某依舊未履行還款義務,又將剩余拆遷補償款27萬余元等款項轉移給他人使用。
2021年2月18日,因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胡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按照胡某某的說法,她得了拆遷款,手上確實有點資金。但是,當時她并沒有打算先履行法院的判決,反而拿著這筆錢轉頭投資做起了塑身衣、靈芝生意,可惜生意失敗,這些錢終究“打了水漂”。
到案后,胡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與4名申請執(zhí)行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目前已償還債務17萬余元。
(羅煒協(xié) 陸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