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屢見報端,引發(fā)社會廣泛關注。對這部分未成年人,我國規(guī)定了送專門學校、收容教養(yǎng)等干預措施。據(jù)悉,專門學校是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矯治的場所。
“建立分級教育矯治制度,是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罪錯未成年人加強教育矯治的必然選擇。”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檢察院檢察長馮鍵告訴記者,未成年人的罪錯行為通常是一個由輕到重的過程,如果一些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沒有得到及時干預,很可能會在違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遠。
據(jù)了解,201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fā)了《關于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和專門教育工作的意見》,對加強和改進專門學校、專門教育提出了明確意見。
在馮鍵代表看來,完善專門學校制度是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加強教育矯治的關鍵路徑。他表示,對于這些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家長管不了,普通學校難以矯治,就有必要交由專門學校進行專業(yè)的心理輔導、行為矯正和法治教育。
馮鍵代表建議進一步完善關于專門學校的法律規(guī)定,加強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罪錯未成年人的分級教育矯治工作。
“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明確建立罪錯未成年人分級教育矯治制度。”馮鍵告訴記者,分級教育矯治制度可進行行為分級、教育矯治措施分級和社會化保護處分措施,對實施一般不良行為的罪錯未成年人,采取社會化保護處分措施。對實施嚴重不良行為、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和檢察機關決定相對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的罪錯未成年人,送專門學校。對已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涉罪未成年人,依法判處刑罰,被適用緩刑的接受社區(qū)矯正,被判處實刑的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接受教育矯治。
“完善專門學校相關規(guī)定很有必要。”馮鍵代表建議,明確專門學校的法律地位,規(guī)定專門學校是對罪錯未成年人進行“提前干預,以教代刑”的專門場所,可將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和檢察機關決定相對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的罪錯未成年人增加為招生對象。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可自愿申請送入專門學校,有關主管部門也可以決定將有關未成年人強制送入。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在司法辦案中可以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建議,將涉案未成年人送入專門學校。
“建議明確專門學校與收容教養(yǎng)的銜接配套機制。”馮鍵代表表示,希望能增加關于收容教養(yǎng)的規(guī)定,各地指定一至兩所具備條件的專門學校,集中招收被作出收容教養(yǎng)決定,不滿14周歲但有嚴重暴力行為的未成年人。(李春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