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市場的劇情總是起伏跌宕,從大肆操控個股股價,到吸毒持槍,這位股市“老司機”的精彩人生以七年刑期而暫時中止。
資本市場的劇情總是起伏跌宕,從大肆操控個股股價,到吸毒持槍,這位股市“老司機”的精彩人生以七年刑期而暫時中止。
早在2018年7月,證監(jiān)會對王某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操縱中電電機的違法行為處以300萬元的罰款。而據(jù)近期披露的裁判文書顯示,在操縱中電電機之前,王某已是“老手”,其控制160個賬戶操縱永藝股份,持股達到實際流通量的66%。在疊加非法持有槍支罪后,王某數(shù)罪并罰被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3000萬元。
另外,在監(jiān)管嚴查配資的大環(huán)境下,王某的同案犯劉某庭明知其操縱市場仍幫助聯(lián)系配資方籌集資金,被認定為操縱市場罪的從犯,也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及罰金300萬元。
據(jù)證監(jiān)會新聞發(fā)言人此前表示,部分違法行為人通過民間配資、資管計劃、私募基金等方式“加杠桿”實施操縱,動用的巨額資金在二級市場興風作浪,扭曲正常的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影響個股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無論是莊家還是大戶,都需銘記“伸手必被捉”。
操縱證券+非法持槍被判七年
說起資本市場上的莊家,西裝革履者有之,精明低調(diào)者有之,吸毒+持槍的操盤者卻并不常見。
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披露的一起裁判文書顯示,上海市檢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劉某庭犯操縱市場罪、王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公訴。而從操控個股來看,正是此前曾幾度被“盯上”的永藝股份。
據(jù)調(diào)查,2015年7月17日-9月1日,被告人王某控制其本人及借用他人的160個證券賬戶,集中資金優(yōu)勢連續(xù)買賣永藝股份,累計買入5076萬余股,買入金額62.6億余元,操縱該股票的交易價格及交易量。經(jīng)審計,上述33個交易日內(nèi),王某持有永藝股份流通股份數(shù)達該股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的66%,連續(xù)買賣永藝股份股份數(shù)累計超過該股同期總成交量的30%。
回顧來看,王某大量買入的時機正是2015年股災時期,自2015年6月起市場行情不斷下探,在8月底觸底。在王某的操控下,永藝股份股價逆勢上漲,而在市場整體行情趨于穩(wěn)定之時,永藝股份卻連續(xù)拉出多個跌停板,可以想象正是王某在連續(xù)出貨。
作為2015年初上市的次新股,由于流通股份數(shù)量有限,永藝股份曾被多個莊家“盯上”。在王某操縱結束后,2016年6月,私募公司通金投資也以盤中拉升、對倒交易、尾盤拉升等手法操縱永藝股份,共獲利681.43萬元,被證監(jiān)會予以“沒一罰二”的處罰。
而除了操縱市場罪之外,在2017年8月公安人員抓獲王某之時,從其隨身攜帶的包內(nèi)查獲槍狀物2支,在其住所查獲槍狀物3支。經(jīng)鑒定,上述5支槍狀物均系以空氣為動力的槍支。同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因王某吸毒行為,對其處以行政拘留5日。
針對辯護人建議對王某非法持有槍支罪免于刑事處罰的意見,法院指出,王某非法持有5支槍支中,有兩支槍支比動能明顯偏大,且公安人員另從其暫住地查見到兩部機床及20件疑似槍械零件。結合王某購買上述槍支的地點、槍支的材質(zhì)、用途等綜合分析,其持有槍支的行為具有相當?shù)纳鐣:π浴?/p>
對此,上海市一中院認為,王某集中資金優(yōu)勢,連續(xù)買賣股票,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已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系情節(jié)特別嚴重;王某非法持有槍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還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并罰之下,對王某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3000萬元。
兩度涉嫌操縱市場
根據(jù)案件審理流程來看,王某在2017年8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被逮捕,在2018年6月底被判決7年有期徒刑。
而在2018年7月,王某因操縱中電電機,再次被證監(jiān)會開出罰單。對照來看,證監(jiān)會所稱“無法送達告知書”、“公告期滿未領取告知書”,此時都有了解釋。
在操縱中電電機的過程中,王某的手法與操縱永藝股份相當類似,仍是通過連續(xù)買賣、賬戶間交易多個方式拉升股價。從時間來看,王某操縱中電電機的時間段為2015年12月17日-2016年7月13日,在長達近7個月的時間里,賬戶組交易中電電機的時間占比99%。
在資金量方面,在交易期間,王某控制賬戶共買入8792.31萬股中電電機,買入金額49.47億元;賣出8792.30萬股,賣出金額49.49億元,在近年來操縱市場案中交易金額名列前茅。
不過,即便是在“一頓操作”之下,經(jīng)監(jiān)管計算,相關賬戶交易中電電機仍屬虧損。反而是在王某撤場之后,中電電機在2016年8月迎來放量上漲。
即便未有任何盈利,大肆操縱市場的行為也無法得到寬宥。對于此次王某操縱中電電機的違法行為,證監(jiān)會對其處以300萬元罰款。
配資方未能幸免
值得注意的是,在王某操縱中電電機案被處罰之際,正是證監(jiān)會嚴查杠桿資金參與操縱市場之時。
2018年9月21日,在證監(jiān)會新聞發(fā)布會上,新聞發(fā)言人常德鵬披露王某操縱中電電機、馬某威操縱中水漁業(yè)等4起操縱市場案件,并明確指出,借助杠桿資金操縱已成為市場操縱違法行為的新特點。
常德鵬表示,部分違法行為人為獲取更大的資金優(yōu)勢,放大非法收益,通過民間配資、資管計劃、私募基金等方式“加杠桿”實施操縱,動用的巨額資金在二級市場興風作浪,扭曲正常的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影響個股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向市場釋放虛假信號,嚴重干擾投資者的正常交易活動,擾亂資本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同時,“杠桿型”操縱行為所借助的資金杠桿渠道往往風險承壓能力較低,普遍存在強行平倉等風險控制機制,在市場行情下行或者個股風險釋放過程中可能會觸發(fā)股價下跌連鎖反應,放大風險波及范圍和影響深度,進一步加劇市場風險,必須予以嚴厲打擊。
回到此次審判中,幫助王某尋找配資方的劉某庭也被一同認定為操縱市場罪。檢方認為,在王某操縱市場期間,劉某庭明知王某的操縱行為,仍幫助其聯(lián)系宋某等配資方籌集資金,在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對此,法院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對其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00萬元。
近期,關于提供配資方被追責的案例時有發(fā)生。例如,上月金華市中院審理的一起操縱市場案中,提供配資的中介及相關出資方也被判操縱證券市場罪。在提供配資過程中,出資方提供的證券賬戶多次收到監(jiān)管部門的警示函,但其仍繼續(xù)提供配資并提供規(guī)避監(jiān)管的建議,最終被判刑兩年。
2019年11月,最高法發(fā)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對場外配資定性:不受監(jiān)管的場外配資業(yè)務,不僅盲目擴張了資本市場信用交易的規(guī)模,也容易沖擊資本市場的交易秩序。未經(jīng)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配資業(yè)務,場外配資合同效力也將被認定為無效。